滨州医学院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06浏览次数: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确保学校秘密(信息)安全,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切实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山东省《厅机关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1〕9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涉密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专机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及保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防护设施的安全可靠。
绝密级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的便携式计算机要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在本单位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的,需填写“涉密计算机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备案,逐件登记涉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返回时,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其携带的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的传递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管理。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连入国际互联网等非涉密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格一机两用操作程序,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人员是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的责任人,其日常保密管理职责如下:
(一)应设置高密级的开机密码,以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开机密码应定期更改。
(二)应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不得让其他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配备安全保密,查杀病毒、木马等的国产杀毒软件。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按涉密计算机的同等级别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网络连接;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原则上由专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维修前要登记,将涉密信息备份后,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拆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到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并有保密人员在场。维修完毕后,进行核对、技术测试和审查,符合有关标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校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委员会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计算机或进行公益捐赠。
第十四条  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计算机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具有能够接受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管的违规连接互联网报警功能。
第十六条  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工作委员会指定专人统一保管,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须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第十七第  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后,方可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第十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第二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必须到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第二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按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涉密网络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涉密网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该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传播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络中心负责对涉密网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其工作同时接受相关公安、保密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涉密网络的日常管理;注意加强对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的管理,特别是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涉密网上网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法规,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杜绝网上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接入涉密网的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第五章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任何单位或科室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四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十五条  网上禁止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信息发布部门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在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各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院(系)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 向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  各涉密单位(科室)需将本科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等详细登记在设备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四十二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到保密部门指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维修。
第四十三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者私自安装盗版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四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工作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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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8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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